晋城煤业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集团公司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法律规范技术管理,防止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防治水机构和职责第二条 建立、健全完整的防治水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集团公司资源环境管理局是集团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矿(子、分公司)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是矿子、分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矿子、分公司)的水害防治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矿(子、分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矿子、分公司)地测防治水部门是矿(子、分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子、分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其它安全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 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设置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可结合本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配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1 3 人
矿井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人员编制满足探放水需要
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钻机数量不得少于 3 台,且有钻进能力在 20 0 米以上的钻机
探放水人员要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第四条 矿井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