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短期用工合同 甲方:妇女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东家) 一、(一)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 80 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假如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二)服务时间:白天工作 8 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 (三)服务内容:( )产妇饮食(含加餐点心)、婴儿的护理。 (2)产妇、婴儿的卫生。 (3)对新生儿开展抚触。 ( 4)指导产妇做产妇操、恢复体形。 (5)产妇房间的卫生。 (6)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7)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二)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 80 元预定月嫂后,假如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 80 元介绍费不退。 (三)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四)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28 天),一个月(28 天)满后自行解除合同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合同,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 00 元,一个月交介绍费 80 元。 (五)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假如乙方不满意可调换。 三、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均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