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程年 月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已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