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1、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权利;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并转让;3、了解公司的经验状况和财务状况;4、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5、公司清盘解散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6、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进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