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25】1 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职责)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讨论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承发包管理)(一)项目报建。园林绿化工程批准投资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资额 30 万元及以上的附属建筑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二)承发包交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