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职工调配第三条调入(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养,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招聘(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二)招聘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三)根据招聘岗位的职责确定招聘范围和任职条件。各部(室)原则上不采纳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用工形式,确因特别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而中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聘用手续。第八条调出(一)调出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二)下列人员申请调出,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XX 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协议规定的年限;XX 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回国后服务期未满 5 年;XX 公费学习、培训一年以上(不含分流培训人员),毕(结)业后在局服 务期未满 5年。(三)违约金数额为申请调出人提出终止协议前五年北京市年均工资之和,每服务一年,违约金递减 XXX。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学习培训后在局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 XXX 的比例计算。(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的调出人员不需交纳违约金、培训费。第三章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