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绥棱县党政机关办公中心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绥棱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需签约双方依法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物 餐厅(西厢房二楼)面积 798
8 平方米,餐具、用具(详见餐具、用具清单)由甲、乙双方购买(乙方购买的物品要例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承包费、承包期限及结算方式 承包费每年 16,000
00 元,承包期限六年(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止),承包期内承包费 96,000
00 元,此款由甲乙双方用来购买餐具、用具等设备,此款购买物品 产权归甲方所有,此款之外购买物品,由乙方自定,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甲方必须安排党政机关办公中心楼内的各部门在每月 25 日前将干部每月每日(工作日 22 天)补贴的 1 元钱准时存入饭卡,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部门不能按时存补贴款的,年末县财政在各部门的经费中按现有人数足额扣缴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用餐全部为自助餐,每人每餐 4 元,标准由乙方自定(其中主食不少于 3 样,副食不少于 6 样),乙方取得自助餐的利润不准超过 15%
如有特别要求,可单独点菜,乙方负责制作,价格随行就市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用餐时间,原则上早 6:30—7:30,午餐 11:30—12:30,晚餐17:30—18:30,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就餐时间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支付取暖费、水费
(2)甲方负责维修供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3)乙方不承担上级部门指派的费用,如需要承担,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取乙方的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