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及省有关规定
辨别确认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如下: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如实申报、登记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5)进行辨识和确认
对确认后的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 ,也可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