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合同协议书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
租金标准:2
支付方式: 3
支付时间: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
承租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
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
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 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 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 逾期不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 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