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5-0603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 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 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 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酬劳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 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 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
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 约定
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 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 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 营活动
地址位置(可附图)柜台长、宽、高 (米)经营面积(平方米)装修及配套设施其他第二条租赁期限从 年—月—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回,租赁期共—年零—个月
第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1
租金标准:2
租金总额:3
支付方式:4
支付期限:5
其他:第四条租赁柜台的用途第五条租赁柜台的交付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 O第六条租赁柜台的使用承租人根据 方法使用租赁柜台
第七条租赁柜台的维修1
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柜台的维修义务
双方也可以约定在 租赁期内,租赁柜台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由于维修责任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