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讨论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和意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抗诉通常包括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情况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对未生效的民事裁判,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给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情形下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
《民事诉讼法》虽将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但由于缺乏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使该原则很难落到实处
针对这种情况,新《民事诉讼法》就检察监督增加了五个条文,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检察监督的原则落实到了程序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民事审判的职能却没有具体程序制度保障实施的现象,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
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长期以来,由于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客观上形成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并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局面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现代监督理论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进展
现代监督机制不仅要有自我监督,还要求有外部监督,尤其要有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全面和公正
那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多此一举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和国有法律监督机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