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法律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得进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就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与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得全国统一标准,就是编制、评估与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得依据,也就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与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得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得新建工程项目,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就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得半失能老年人为主得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与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得设施。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得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因地制宜,根据本建设标准得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得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她社区公共服务与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得要求。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得规定。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与基本装备。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得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与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与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与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与其她用房(含库房等)。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得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与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得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