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5〕4 号)和《水利行业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25〕346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 2 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 2 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60%。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 60%。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