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电缆防火阻燃措施设计法律规范1 范围1.0.1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电缆敷设工程中防火阻燃措施的设计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水电厂新建和扩建工程的电缆敷设中关于防火阻燃措施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为使电缆防火阻燃措施设计做到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 符合国情 便于施工和运行维护,特制定本法律规范1.0.4 电缆防火阻燃措施设计,除应遵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及水利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程和法律规范的要求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法律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法律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法律规范,然而,鼓舞根据本法律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法律规范GB/T2406-1993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GB/T5464-1999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T8625-19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T9978-1999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8380.3-2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 3 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法律规范GA161 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81 电缆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防火材料及措施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法律规范3.0.1 耐火性 fireresistance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可保持物体材质结构基本不受破坏的特性3.0.2 难燃性 flameretardance在规定试验条件下,使物体材质被烧着后,当撤去火源能自熄的特性3.0.3 阻燃 flameretardancy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试样被燃烧,在撤去试验火源后,火焰的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残焰或残灼在限定时间内自行熄灭的特性残焰:在规定试验条件下,撤去试验火源后试样上继续保持的有焰燃烧残灼:在规定试验条件下,撤去试验火源或试样上的有焰燃烧完全停止后在试样上继续保持的无焰燃烧3.0.4 耐火极限 fireresistantlimit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试样从受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3.0.5 防火封堵材料 fireproofsealingmaterials用于封堵各种贯穿物如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时形成的各种开以及电缆桥架的防火分隔,具有防火功能,便于更换的材料按其组成成分和性能特点可分为:无机防火堵料有机防火堵料和防火包等种类3.0.6 无机防火堵料 inorganicfireproofblockage以无机材料为主要成分的粉末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