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程序1 基本要求1.1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2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法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规定:未根据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3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定期排查地下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躲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4 水污染物各项污染因子排放指标均能达到排放标准,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二)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5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二)规定:未根据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根据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6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