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12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10 月 25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11 月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进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法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