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清校发〔2025〕63 号各单位:《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 2025〜2025 学年度第 29 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清华大学2025 年 8 月 16 日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一经 26〜27 学年度第 18 次校务会议通过,29 〜 2025 学年度第 7 次校务会议修订,2025〜2025 学年度第 11 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2025 学年度第 26 次校务会 议第三次修订,2025〜2025 学年度第 29 次校务会议第四次 修订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 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的需要, 依据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的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讨论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讨论和高技术开发。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 其他组织、人事关系与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 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第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一)有利于构建探究科学前沿、培育和进展新学科、培育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二)有利于构建科学讨论、成果转化平台;(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讨论的科研平台;(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讨论机构或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与学术的国际影响力。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 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 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 主任(院长)负责制。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 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讨论提供指导和咨询。第三章分类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建立的主体,学校科研机构划分为 三类,共八种。(一)政府部门批准建立(以下简称政府批建)的科研 机构1.部委依托我校建立的政府系列重点科研机构;2.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二)学校自主批准建立(以下简称自主批建)的科研 机构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2.根据学校战略进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3.学校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