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领 导,消防工作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 部门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第三条预案的制定和修订(一)消防工作归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和本 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发;(三)单位预案每年一月修订一次,部门预案一月和六月分别修订一次。第四条预案的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和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组 成;(二)岗位职责。各组按人员组成确定与预案相关的所有人员的岗位职责;(三)预案对象。假定火灾等紧急情况;(四)处置程序。包括报警、疏散、扑救等。第五条预案的演练(一)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部门预案每季度演练一次;(二)演练应由组织者提前七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三)预案涉及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根据演练的统一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四)演练地点必须相对安全,并防止意外发生。演练前演练地点要设置明 显标志。第六条 单位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消防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整理。部门的演 练记录和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