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为了保障和落实煤矿个人安全生产的权利,1996 年 10 月 15 日,原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和煤矿的实际,对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做出了规定
刚刚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也做了明确的有关规定
1、参加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员工大会、员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员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员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有权了解作业章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加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权 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加整改
5、不安全情况停止作业权 在作业现场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别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利进行拒绝上岗作业
7、拒绝违规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工人有权利进行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进行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当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实行紧急避险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