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项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穿和穿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
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
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实行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能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能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备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实行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
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
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测、修理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转;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