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第一章 管理制度 1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1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1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2第二章 采煤 7第三章 掘进、维修 9第四章 一通三防 12第一节 通风、配风 12第二节 局部通风 12第三节 通风设施 14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 15第五节 瓦斯排放 16第六节 防突管理 18第七节 防尘管理 20第八节 防灭火 21第九节 排水 21第五章 机电运输 22第一节 机电 22第二节 运输 25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30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34第八章 附则 35第一章 管理制度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 1 条 凡有下述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 500~1250 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 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2、 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3、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4、 特别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过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人。5、 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6、 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7、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人。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 2 条 凡具备下述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200 元。1、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2、 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3、 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4、 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人。5、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人,或一次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人。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 3 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 200 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 200 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 1 次瓦斯治理专项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 250 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项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深度整治。未能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深度整治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50 元。第 4 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 200 元。第 5 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