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相关内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法律规范。第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 120 万吨/年(含 120 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上 120 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含 30 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 120 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第二章 设计审查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合实际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