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法律规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第四章 日常防火……………………………………………第五章 灭火救灾……………………………………………第六章 火区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贯彻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与”综合治理”得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得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法律规范》(下称《法律规范》)
第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得生产、基建与改、扩建矿井得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与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得井口地面火灾得防治
第 3 条 本《法律规范》得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得预防与矿井火灾得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与机械火灾得预防
3、 地测、计划与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与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与外源火灾
4、 矿山抢救队负责发生火灾时得灭火抢救工作与平常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得预防处理与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法律规范》得严格执行情况与日常得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得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 4 条 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得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 1 万元得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 8 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