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管理规定第一章员工录用及辞退(离职)第一条根据分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编制及用工条件,招、调来的员工,经考核择优录用,试用期为 3 个月
第二条试用期满的员工,经综合考评后,分公司行政部将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分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半
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可顺延
第三条员工录用程序:1
各部门按岗位编制所需人员数量上报行政部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确定招聘总人数和条件
按《岗位任职资质》招聘员工
所有应聘人员必须经过面试、笔试和体检,合格后报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聘用
填写《员工登记表》,复印本人相关证件,交行政部存档
第四条员工辞退(离职)程序:1
辞退员工或员工离职应填写《辞退通知单》或《离职手续单》、《考勤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手续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
行政部将《辞退通知单》或《离职手续单》及相关资料存入分公司人事档案备查,并修正员工名单统计表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分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度,每周工作 40 小时
以自然月份为核算月
第六条 正常班工作时间为:8:30 —12:; 13: 一 17:,员工应提前 10 分钟到工作岗位
第七条倒班工作时间:根据岗位需要,确定每班工作时间;员工应提前 10 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轮换就餐,就餐时间请勿超过 30 分钟
第八条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有关规定:1
已到上班时间而未到岗者为迟到
迟到时间界定:三十分钟内(含三十分钟)为迟到,以分钟计算;半小时后为旷工半天;当连续旷工过半天者,以旷工一天处理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职者为早退
时间界定与迟到同
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方式见《员工奖惩条例》
第九条加班加点:因工作需要,分公司有权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