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程移交与保修第一条 竣工工程移交由项目工程部负责组织,项目总经理/项目主管工程副总主持,移交对象就是物业公司
第二条 项目工程部于工程项目竣工前一个月发出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得通知
物业公司收到提前介入得通知及时与项目工程部联系,组织物业公司得工程人员于项目竣工前一个月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机电系统安装、调试等方面得工作,尽早掌握设施、设备得性能、操作方法,以利于交接验收得顺利进行,熟悉交接验收房屋得各项情况
第三条 主体建筑得工程资料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移交,独立发包工程得工程资料由项目工程部向物业公司移交
移交时需填写《工程文件移交物业会签表》 ( 见附件 1-1、30),移交方、接收方得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签字
独立发包、指定分包施工单位配合移交
第四条 移交得工程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分期/区/单位竣工图(副本);(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副本);(三)各专业(自来水/污水/中水/电气/消防/人防/环保/弱电/防雷等)市政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副本);(四)物业维修必需得各专业技术标准资料(复印件);(五)施工责任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得质量证明资料(副本)、供应商花名册与联系方式等;(六)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书;(七)单位工程产品使用说明书;(八)房屋工程质量责任保修书;(九)工程(资料、实体)移交目录;(十)工程竣工遗留(经建设单位认可得临时甩项)清单
第五条 移交得实体工程主要包括:(一)项目分期/区/单位工程主体建筑;(二)室外附属建筑(围墙、大门、垃圾站、泵房、供变电所等)(三)室外景观工程(园建、绿化、娱乐及康体设施/场地、水池等);(四)室外市政综合管线及道路
第六条 竣工遗留(甩项):工程移交清单中所列少量得质量缺陷整改未完成或者建设单位事先认可得室内、外局部未完工内容
一般情况下此类遗留不应直接/严重影响竣工工程验收与交楼使用
第七条 项目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