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临床应用评价标准1. 临床医师在使用特别使用类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别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2. 特别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别使用类抗菌药物。3. 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 5 天。4. 患者曾使用限制级抗菌治疗无效,或者治疗不明显。5. 使用指征必须满足如下之一:A. 感染病情严重者:1)有败血症、脓毒症等血行感染;2)有休克、呼吸衰竭、DIC 等合并症;3)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4)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5)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F、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6)难治性混合感染的患者。B. 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1)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2)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顷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3)血 WBC<1 x 109 /L 或中性粒细胞 <0.5x109 /L;4)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5)爱滋病或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C. 病原菌只对特别管理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6. 满足上述条件,需要使用特别管理抗菌药物的患者,还需知晓以下临床指征及实验室依据:1)体温:°C,寒战(有/无)2)白细胞计数(WBC): 109/L,中性粒细胞(NEUT%): %3)院内获得性肺炎(是/否)4)留置静脉导管大于 48 小时(是/否)5)病原学检测:1.未做 2.做:标本-(未检出/检出-菌)6)药敏试验:1.未做 2.做:(相符/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