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审核同意操作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审核同意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生产企业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2004年10月11日颁布)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政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雨季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