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因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查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解决工作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解决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通过、事故因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解决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解决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决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查检测活动中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营、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运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