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法律规范1 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鲁质监特发〔27〕76 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法律规范》;国质检法[23] 206 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7〕54 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3
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3
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3
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成部门)3
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3
6 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
7 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 使用有明显故障 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
8 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