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法律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 20 分钟到车间会议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第二条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 早退,迟到 早退在 5 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 1 元;在 5 分钟以上,20 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 20 元,20 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上下班时间规定:正常班:上午 8:—11:3(下午 14:30—17:3 三班倒:白班 7:30-16:,小夜班 15:30—0:0 大夜班 23:30—8:第三条旷工一天扣罚 1 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 3 天,月累计旷工在 7 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 1 元第四条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第五条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 4 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 特别情况除外)第六条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 1 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1) 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2 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3 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4 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第七条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1 请假 3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2 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3 请假 7 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4 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第八条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