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进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7 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讨论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讨论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25 年 4 月 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的选址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