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5]70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5 年清理盘活财政 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25]10 号)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第三条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 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 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 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 下、惩防并举”的原则。第二章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第五条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 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 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 财政局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 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 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 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 留在县财政局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对政府性 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 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 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 30%。(三)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 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 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一年以上结转经费资金,由县财 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主要统筹用于教育、扶贫等重点 民生领域。资金收回后,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 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 排。(四)预算周转金。每年预算时,县财政可设置预算周 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要合 理控制预算周转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 支出总额的 4%,对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年预算时,县财政可设置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本级政府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