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 电动汽车产业进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5〕 115号),鼓舞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 的推广应用和产业进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 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推举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 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 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同期国家推广应 用补助资金 1:1 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透明、法律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 进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 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 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 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 和资金下达工作・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 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 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 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根据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 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