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二 0 一九年九月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和组织建 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确保协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眉山 市物业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 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有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 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第六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个人会员:在物业服务行业、学科等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 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等
第七条申请入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会员单位:1
符合第六条规定;2
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理事单位:1
符合会员单位的基本条件;2
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3
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且业绩稳定;4
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5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
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副会长单位:1
符合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2
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业绩突出;3
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四)会长单位:1
符合副会长单位的基本条件;2
在行业中具有突出代表性、业绩领先;3
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已入会者予以除名处理:(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