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二 0 一九年九月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和组织建 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确保协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眉山 市物业服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协会 《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 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报告。第四条本协会会员有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 办法规定的权利。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第二章 会员第六条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等。个人会员:在物业服务行业、学科等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 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等。第七条申请入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会员单位:1. 符合第六条规定;2. 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二)理事单位:1. 符合会员单位的基本条件;2. 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3. 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且业绩稳定;4. 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5. 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 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三)副会长单位:1. 符合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2. 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业绩突出;3. 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四)会长单位:1. 符合副会长单位的基本条件;2. 在行业中具有突出代表性、业绩领先;3. 由理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已入会者予以除名处理:(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申请机构;(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供以下资料(1)《眉山市物业服务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见附件 1);(2)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复印件);(3)单位简介;2. 批准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 处审核通过,报理事会备案。3. 通知经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