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接受兄弟单位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X 矿安全监察条例》、《X 矿安全规程》、《X 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国煤安监办字〔 24〕42号、《x 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国煤安监办字〔24〕42 号、《国务院关于预防 x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446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对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修改如下。一、上下井检身制度1. 上下井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入井排队检身制度。2. 上下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把勾工或井检身人员的检查。3. 外来人员按规定矿灯和自救器,在井领取入井牌并签字,上井后把入井牌交回并签字消号。4入井人员必须配戴镶有人员定位卡的安全帽、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5.井棚内不准闲人逗留,井 20 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下井前:1. 各区队值班干部按规定时间组织召开班前会,值班干部负责点名,并在点名册上做好记录,没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严禁下井,不准个人私自在点名册上点名。2入井人员下井前必须人人在区队《班前班后会记录本》・上签字,签字后区队值班干部保存,并存档。3. 区队干部或工长到调度室签到,并向调度人员汇报当班的下井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调度员做好记录,并存档。4. 矿灯房分区队对矿灯进行管理,实行专人专灯按编号发放,并建立矿灯发放记录,矿灯发放完毕后 2 小时内,将各区队发放、收回矿灯的总数汇报调度室,灯房严禁出借矿灯。5. 下井人员凭矿灯牌领取矿灯,外来人员下井由调度室开具证明,通知矿灯房,矿灯房按要求数额发放,上井后如数收回。6. 调度员对区队干部或工长、矿灯发放人员及井下考勤统计的人数进行校对,发现人数不对时,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由调度室主任组织有关区队进行追查分析。(二)上井后:1. 下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矿灯,灯房工作人员按编号将矿灯摆放好,将矿灯的回交总数和发放总数进行核对,2 小时内将各区队矿灯回交总数汇报调度室。2. 区队干部或工长到调度室签到,并汇报当班上井人员总数。3. 各区队值班干部负责组织召开班后会,按下井前点名册的记录点名,进行人员核对,将上井人员总数汇报调度室。4. 调度员对工长、矿灯发放人员统计的上井总人数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汇报值班主任,由调度室主任组织有关区队进行追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