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矿长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矿长要仔细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当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第 2 条 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当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 3 条 必须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第 4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等制度,并严格根据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第 5 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章程,并仔细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 6 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 7 条 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 8 条 矿长要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 9 条 矿长应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等报表进行批阅、签字,发现异常快速进行处理
第 10 条 矿长应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当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 11 条 矿长每个月至少应主持召开 1 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讨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当中的重大决策
第 12 条 矿长必须常常深化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