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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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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检举、报告.二、管理职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六条 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三、作业管理第九条 必须仔细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仔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别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职业健康科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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