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上报、统计、调查与处理员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仔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实行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有序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损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当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损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当立即进行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
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的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