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就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得重要凭证与工具
为安全使用与管理印章,维护印章得法定性、权威性,法律规范用印程序与经营管理活动,维护科研设计公司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得印章,包括“”章(以下简称“公章”),(以下简称“手签章”),公司各单位行政印章(以下简称“单位章”)
第三条 法人代表手签章得使用批准权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章得使用批准权为明确得用印业务中得公司分管领导,单位章得使用批准权为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印章得制发与管理 第四条所有印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刻制、发放、回收、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取与保管
(一)各单位所属项目部与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各单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得书面申请,并负责领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得印章应予以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销毁得印章应予以登记
第五条 刻制印章必须按规定经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与审批手续,在指定得印章厂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条 启用印章,应严格根据公司正式行文规定得日期执行
第七条 公章、法人手签章、单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处所,不得随意放置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她人
第八条 公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出公司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章携出使用得,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一),载明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指定得用印人员携出使用
禁止私自携带公章外出,随意用印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根据用印审批规定与业务操作程序用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她人用印;严禁在空白得介绍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纸等处加盖印章
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得,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