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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馆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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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馆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 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 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 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 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 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 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 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通道及安全设施 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 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 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 仔细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 证件的旅客住宿。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 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第九条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旅馆具备加床条 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条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部门的 批准证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租用的房间应与客房划开,有条件的应单开通道、出入,租用 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对旅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业务知识 的教育和培训。对安全管理或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培训、表彰所需费用由旅馆业提取,具体办 法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商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二条旅馆及其职工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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