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馆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办法》第二 条规定范围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 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 其治安职能部门负责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的治安工作,由铁路 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 关进行安全检查,合格者发给《安全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五条开设旅馆,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的厂区、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旅馆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并应有 安全、消防等设备,其出入、通道应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季节性、临时性旅馆,包括接待游客住宿的帐篷、板制房以及单 位临时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应具有保证旅客安全的条件和设备
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开设的旅馆,其出入、通道及安全设施 必须单设,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旅馆应制定旅客须知,建立门厅验证、会客登记、值班值 宿等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防特、防盗、防火以及 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由专职接待人员查验其身份证件, 仔细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
未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不准接待无 证件的旅客住宿
旅馆应定期将旅客住宿登记簿送往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旅客住宿登记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使用后的登记簿须保 留一年以上,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旅馆安排旅客住宿,应指定房间和床位
旅馆具备加床条 件准备临时加床的,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条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应有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