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19:20admin【大中小】【打印】王海燕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
“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
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
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
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1]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
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
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
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
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1/15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两世纪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