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巩固财政改革成果,根据“法律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特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实现财政管理目标,通过法律规范业务流程,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控制程序和方法,对财政风险进行有效识别、控制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建立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落实,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财政局内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局局长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法律规范财政业务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逐步涵盖财政部门内部涉及财政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制定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原则落实到财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约束财政内部涉及财政业务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拥有超越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坚持与“金财工程”和岗位责任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共同实施
第十条根据财政业务风险可控性及容忍度,内部控制制度可分为流程控制和风险控制两类制度
流程控制类制度重点是对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并明确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风险控制类制度应在流程控制基础上,重点控制财政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明确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及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
第十一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财政部门内部涉及财政业务部门、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运转高效
第十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不断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