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 人以上 1 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 5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的
〔六〕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七〕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 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6 小时以上的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10 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 A 类事故、一般 B 类事故、一般 C 类事故、一般 D 类事故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 A 类事故:A1
造成 2 人死亡
造成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造成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