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开工条件安全评估制度(初稿)第一章总 则第 1 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由于开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各类安全隐患,保证施工项目顺利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凡公司管内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及营业线上的其他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开工条件进行安全评估,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二章评估项目第 3 条 主要对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建立、各项管理目标及其细化分解、规章制度建立、保障体系建设、资源配置、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各类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项目内容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开工条件要求第 4 条 施工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资源配置充足,并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 5 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项目涉及到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必须制定用火、用电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 6 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第 7 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各级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并按规定交底,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且交底记录签认齐全,并制定针对性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 8 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且设专人管理,制定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并建立资料档案
第 9 条 各施工项目必须指定经铁道部(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