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法律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进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实行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第二章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 5 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第七条 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 1 %.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根据评分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 0 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根据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根据评分原则适当加分。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之和。(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 1 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考核评价的最小计分单位为 0.5 分。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 4 个等级。其中,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 90)区间者为二 A,得分在[80,85)区间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