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困境与解决方案摘要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003年7月1日,香港举行了惊人的五十万人大游行,此游行直接导致了第二十三条立法无限期搁浅
经济萧条、非典疫情把市民的情绪压到谷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又尝试把这个火药桶点爆
此事吓到特区政府,该条例至今未重新提起
本文将主要分析立法失败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案
立法失败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为政治局面不协调,保护人权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二者间的对抗关系及市民对限制自由法律的反感
《基本法》是划时代的立法,影响着香港600万居民,也影响着大陆13亿同胞
回归让中国人高兴地摆脱历史上种种悲哀的条约,也让香港人有了新生活
特区政府在成立后运作顺畅,市民的生活水平也维持良好
但是,第二十三条立法是宪法,其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
如何使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在达成一致目标,与此同时,又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是立法会议员和政府官员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第二十三条的法律条文要求特区自行立法,如何去执行完全由政府和立法机关去判断
首先,针对市民权利,《基本法》第三章和第二十三条条文有着不同的规定
市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不可以进行煽动宣传;市民有权对不同资讯进行获取、散播和流通,但是不可以侵犯国家秘密
其次,《基本法》没有明确界定市民的人权自由与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的二者之间界线,而立法就是明确好这个界限后告知市民,不容侵犯
立法者可以根据宪法、中国类似法律、国际条约、其他国家法例等作为参考来确定如何平衡个人和社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基本法》有多处相似,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订立《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