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伤亡事故的界定根据《山东煤矿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25]47 号)执行。(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⑴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 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 72 小时以上;⑵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⑶ 冲击地压、震级在 2.0 以上,影响安全生产;⑷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⑸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⑹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⑺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10 米以上;⑻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5 米以上;⑼ 巷道冒顶长 10 米以上。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⑴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 50 万元;⑵ 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 8 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 8 小时以上;⑶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 72 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 48 小时以上;⑷ 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 30 分钟以上。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⑴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 2-8 小时或采区停工 8-72 小时;⑵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⑶ 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 1.5 以上,影响安全生产;⑷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⑸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⑹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5 米;⑺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 3 米;⑻ 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5 米。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⑴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5 万元以上到 50 万元;⑵ 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 4 小时以上;⑶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⑷ 全矿停电 10 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 4-72 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 30 分钟-48 小时;⑸ 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