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 乐 作 品 著 作 权 转 让 协 议协 议 编 号 :甲 方 ( 转 让 方 )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乙 方 ( 受 让 方 ): 法 人 代 表 :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地 址 :鉴 于 甲 方 就 是 本 协 议 所 涉 及 音 乐 作 品 曲 谱 著 作权 得 拥 有 者 , 现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甲 方 向 乙方 独 家 永 久 转 让 其 个 人 创 作 并 享 有 完 全 著 作 权 得 音乐 作 品 《 敢 为 天 下 先 》 得 具 体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议 :一 、 作 品 信 息1 、 名 称 : 《 XXXX 》 ( 以 下 统 称 “ 转 让 作 品 ",词 、曲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1);2 、 曲 作 者 : 身 份 证 号 :二 、 转 让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1 、 转 让 作 品 得 转 让 费 用 实 行 一 次 性 买 断 方 式 :(1 ) 一 次 性 买 断 费 用 :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XX X X X 元 ) 【 税 前 】 ; 2 、 乙 方 应 将 上 述 款 项 汇 入 甲 方 指 定 得 银 行 帐 号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三 、 知 识 产 权1 、 甲 方 保 证 其 享 有 本 协 议 涉 及 音 乐 作 品 得 完全 著 作 权 。2 、 甲 方 向 乙 方 转 让 该 转 让 作 品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得全 部 著 作 财 产 权 , 直 至 转 让 作 品 保 护 期 限 届 满 。上 述 转 让 作 品 得 著 作 财 产 权 转 让 内 容 包 括 《 中华 人 民 共 与 国 著 作 权 法 》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 至 第十 七 项 规 定 得 权 利 .3 、 乙 方 在 使 用 转 让 作 品 时 , 应 尊 重 与 保 护 甲 方得 署 名 权 。4 、 在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前 , 甲 方 针 对 该 转 让 作 品 所签 署 得 相 关 许 可 协 议 及 授 权 文 件 , 所 涉 及 得 权 利 与义 务 均 由 乙 方 概 括 承 受 ; 必 要 时 , 甲 方 应 协 助 与 配合 乙 方 履 行 上 述 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