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股权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 LI 公司股权收购工作,明确 收购过程中的程序、职责、要求,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根据《新能源公司决策制度》《新能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项 U 公司股权收购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述及的项公司股权收购是指对已设立公司的项目,通过收购该 公司或该公司上级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获得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收购”)。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最低比例应满足公司实际控制项目的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中小水力发电项 LI 收购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根据相关决策制度规定,负责审议收购立项和决策事项。第五条 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为项 LI 收购的归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审核报送公司的项目收购立项和收购决策事项;(二)指导区域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收购相关工作;(三)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参加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的现场考察、尽职调查等;(四)负责组织由公司总部直接开展的项目收购工作;(五)其它有关工作。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收购过程中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尽 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备案等;(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项 U 收购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法律尽职调查,重大合同谈判,合同、项目公司章程的审核等;(三)审计部门负责项 LI 收购的审计工作,组织实施项 U 收购审计;(四)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 LI 收购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管理事项,包括现场考察及技术尽职调查,工程量、投资预算、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建设及相关技术资料等的审核,建设期约定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五)电力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项 U 收购过程中涉及电力生产管理事项,包括现场考察及技术尽职调查,建成运营项目的设备、设施完备性与运行状况评估;(六)市场营销部门负责项目电力市场环境分析,提出相应建议;(七)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公司机构、人员提出相应建议;(八)公司其它有关部门负责项收购过程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第七条公司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对收购立项后未开工的项 U、或已经开工但根据项 U 建设进度推断具备审核必要性的项 U 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双方认可的审定结果作为约定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依据。第八条公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