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营地建设管理规定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营地建设标准要求 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随着公司的快速进展,公司施工项目越来越多,为了提升公司企业形象,改善各项目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法律规范公司项目营地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项目部以及由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
第三章 建设标准要求第三条 项目营地建设应因地制宜,根据项目平面布置统一规划布局,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 项目营地建设应本着“节简、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既要满足需要、体现企业形象,又要杜绝奢华、节约项目成本
第五条 项目营地可自建或租用项目附近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但应坚固、安全、有用美观,并满足工作生活需求
自建房还应满足安装、拆卸方便且符合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 严禁在在建工程内住人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现场办公区明显分开
生活区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
第七条 办公室、文体室、宿舍、厨房、盟洗设施、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纳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内外墙体抹灰、刷白)、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
禁止使用竹料、木材、油毡、 石棉瓦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临时设施
第八条 自建房最低标准为活动板房,阻燃材料,搭建不宜不超过两层
每组最多不超过 10 栋,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8m,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4m,房间净高不低于 2
第九条 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布局科学合理,办公区、生活区等应按功能分区管理,合理规划人车路线,尽可能减少不同区域间的相互干扰
第十条 所有班组(含劳务人员)都应纳入营地集中居住、统一管理,生活用房建设应适用、美观、隔